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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民防組職掌如下:
一、民防法令之研議、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事項。
二、防情傳遞及警報發放之協調、督導事項。
三、防空疏散避難及宣傳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空襲防護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協調、建議事項。
六、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協助重大災害搶救之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民防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