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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安檢組職掌如下:
一、安檢勤(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場、港口、貨櫃初期遭受劫持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事項。
三、機場禮遇案件及會晤過境旅客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四、機場公務借證、記者工作證等案件之審核、規劃、督導事項。
五、機場管制區進出人員管制、安全查核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查獲非法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督導事項。
七、港口治安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新闢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安檢特定情報、保防業務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十一、國家航空保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協調、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安檢警察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