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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教育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警察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
四、警察課程、教材之審核事項。
五、警察學籍之管理事項。
六、警察教師資格之審查事項。
七、警察教學方法之指導事項。
八、警察常年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警察學業成績之考核、校閱、評判、註冊、給獎事項。
十一、與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或接受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事項。
十二、警察體育及學術之倡導推進事項。
十三、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察教育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