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條
保安組職掌如下:
一、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二、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擴大臨檢、春安工作及執行戒嚴令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六、義勇警察及山地義勇警察編組、訓練、管理、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
七、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
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中央及地方各項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山地管制、山地清查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推行社區守望相助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安警察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