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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
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五、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六、取締違規攤販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取締妨害風化(俗)行為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公娼登記及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警棍、警銬、電氣警棒、電擊棒之管理及警械管制事項。
十一、協助取締環保犯罪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