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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六 條
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調查、統計、異動校正、編管及運用,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並將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中央
主管機關得實施檢查及辦理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