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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四、
保三總隊應注意下列海運進口貨櫃之事實,並視客觀事實及警力狀況決定
是否實施落地檢查:
(一)自東南亞地區進口者。
(二)貨品零亂或不規則放置者。
(三)裝載具有強烈異味貨品者。
(四)裝載零稅率或免稅物品者。
(五)裝載價值低廉、利潤微薄或國內已有大量生產物品者。
(六)裝載與貨主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營運生產項目無關者。
海運進口貨櫃有下列情形之一,保三總隊應實施落地檢查:
(一)上級交查者。
(二)有情資顯示可能涉有走私疑慮者。
(三)曾有走私前科紀錄業者所申報者。
(四)經審核基本資料或電腦資料有異常現象者。
(五)曾有蓄意逃避或不配合檢查紀錄業者所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