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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三、
海運進口貨櫃業者應備妥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附件一)、報單
、提貨單及相關簽審文件,向保三總隊派駐各貨櫃站之服務窗口申請海運
進口貨櫃落地檢查。
經保三總隊依績優廠商申請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實施要點列自行檢查之
業者,應檢附海運進口貨櫃落地自行檢查申請表(附件二),逕向保三總
隊派駐各貨櫃站之服務窗口申請自行檢查,並於完成自行檢查作業三日內
,填具業者自行檢查報告表(附件三)送原受理服務窗口備查。
保三總隊派駐各貨櫃站服務窗口,應透過貨櫃安全檢查資訊系統,審核及
登錄業者資料,並依下列規定處理海運進口貨櫃:
(一)當日提領出關者,應立即決定是否實施落地檢查。經決定免予落地
檢查者,應於海運進口貨櫃申請表蓋用免予落地檢查章。經決定實
施落地檢查者,應於海運進口貨櫃申請表蓋用實施落地檢查章,並
派遣員警執行。
(二)非當日提領出關者,應將業者登錄資料通報中隊(或大隊),決定
是否實施落地檢查;其決定應通知該保三總隊派駐各貨櫃站服務窗
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