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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 十八 條
為考評警光山莊及會館服務績效及管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得每年定期實
施督考並評定優劣辦理獎懲;其考評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