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 十七 條
管理人員應謹慎勤勉,熱忱服務,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之
維護。
管理人員僱用後,發現有第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機
關得解僱之;其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