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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第 十二 條
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協助就醫;發
現使用人員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