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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第 六 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由警政署統籌調配,並準用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其配賦基準如
附表二。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列預算購置警用武器彈藥,得於每會
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商請警政署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