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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第 八 條
本部應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各辦理教官資格審查作業一次,並於三個月內完
成審查事宜。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查期
間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教官資格審查案件有疑義或應備文件不全者,本部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
說明或補正;屆期未說明或補正、補正不完全或說明、補正後仍不符規定
者,應予駁回並將原件退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