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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第 七 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
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