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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第 四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