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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 五 條
(外國人之範圍及其持有數量之限制)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
政府機構人員。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 (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
人 ),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