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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 四 條
(書證之式樣)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申請書、登記冊及臨時查驗證,其
式樣如附件一至附件三,自衛槍枝烙印式樣如附件四,自衛槍枝執照式樣
如附件五,填發時應加蓋查驗機關之鋼印於執照面下端內頁貼照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