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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第 十六 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之設
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其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及其異動等資料
,互相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