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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第 十四 條
計程車駕駛人應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
前座椅背插座。
前項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
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