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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第 六 條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
登記。但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
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