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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第 四 條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二份。
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正面半身、
白色背景之二吋相片(以下簡稱規格相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