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第 三 條
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執
業登記。